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条文解释

发布时间:2019-12-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984101日起施行。20012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 法》的 ,2001 2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 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 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 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这两句话,既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在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政治 制度中的地位,也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含义。
2.2001
年修订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序言修改三个自然段。正文修改涉 31,其中删除2,新增写9,总条文增加7,从原来的 67条增加到74条。 一是多集中在有关经济和社会的规定方面。例如,在修改的31 条中,23条就是关于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规定。二是多集中在上级 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一章中。例如,这一章原来共13,这次7 作了修改 (删除);新增写的 9,其中 7条也集中在这一章。而 ,这一章的标题也由原来的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修改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此外,“附则中新增写的1条也属于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些规定,加大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 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三是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 族自治地方。这是这次修改的三个特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着 这样一条主线: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上级国家机关大力帮助和 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通过这次 修改,这条主线更清晰、更突出了。
3.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指导思想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的修改,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是增写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二是 增写了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增写了改革开放, 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四是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4.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稳定民族自治地方建制的规定作了 哪些修改
     
为了稳定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第十四条补充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这里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条是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不得随 意撤销和合并;一条是即使撤销和合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5.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保障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权的规定作了 哪些修改?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 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 执行。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本条基本没有落实。其原因是上级国家机关 对自治机关要求变通执行的报告置之不理,不予答复。这次修改补充规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6.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规定作了 哪些修改
      
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 了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同时,在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 和检察案件之后,作了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的人员的补充规定。
7.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规定作了哪些 修改?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不少有关财政经济的条文就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规定的,而原第三 十一条和原第五十九条两条,则集中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 因此这次修改删除了这两条。同时,在原第二十七条 (现改为第二 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 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 公有制经济。
8.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根据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 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第五十八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合理 核定或者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从 1994 ,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仍很困难。 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将原第五十八条上级国家机关合 理核定或者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修改为现 第六十二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 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 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 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 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9.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为了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 发展差距,这次修改新增写的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 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 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 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大力推 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积极引导科技人才向民族自 治地方合理流动。国家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转移建设项目的时候, 根据当地的条件,提供先进、适用的设备和工艺。
10.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资源开发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为了使民族自治地方在开发自然资源中受益,原第六十二条规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 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这次修改补充规定:国家采取措施, 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11.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金融扶持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金融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 方经济的发展,这次修改新增写的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 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 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 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12.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贸易扶持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给予扶持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 个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的一贯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将这一政策 固定下来,原第五十七条 (现改为第六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 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 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给予照顾。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反映,本条 基本上没有落实。此次修改,补充规定了对上述企业从投资、金 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的内容。
13.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外贸扶持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此次修改新增写的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 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 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 贸易政策。
14.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教育和文化扶持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为了发展民族教育,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由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 ,这些学校难以为继。为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因此这 次修改补充规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 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还在原第六十五条(现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同时,还对原第六十五条补充规定: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 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针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方面投入少,发展滞后的状况,第三十八条作了补充规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 展。”“继承和 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15.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扶贫工作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民族自治地方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是国家扶贫攻坚的主战 ,而且脱贫之后极不稳定,扶贫工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长期 的任务。因此,新增写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 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16.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随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的开发,人口数量的增加以及其 他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日趋严重,特别 是森林和草原的破坏导致洪水泛滥、沙尘暴和扬沙天气,造成了生 命财产和经济的巨大损失。因此,新增写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上级 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 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
17.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对口支援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1979
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确定,经济发达的省对口支援 5个自治区和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 (云南、贵州、青海)。从 ,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逐渐发展为多层次、多方 面的对口支援,取得显著成绩。尚未开展对口支援的民族地区也要 求开展对口支援。因此,这次修改将原第六十一条 (现改为第六十 四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 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和生产技术水平。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 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 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还新增写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 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18.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保证本法实施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为了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所提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所提提案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工 作部门的建议,新增写了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 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19.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规定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和形式;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名称组成的要素;三是规定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程序。
20.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组成,即民族自治地 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的民族组成,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民 族组成,民族自治地方行政首长的民族成份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组成人员的民族组成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 民族组成。
21.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立法,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语言文字,培养当地民族 人才,财政,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等方面的自治权;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 统一和民族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 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以及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等义务。
22.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是怎样 规定的?
     
一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 族关系要遵循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 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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