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好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发布时间:2020-04-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时间:2020-04-15 12:04   来源:广西日报   阅读量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任务,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厚植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情感基础

情投金不换,意合百脉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不断交流交往交融而形成的。中国文明植根于和而不同的多民族文化沃土,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发展至今的文明。”交流在交往中实现,交往才能促进交流,在交流交往中方能实现各民族的交融发展,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必须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为前提,既要发挥“多”的巨大优势和动力作用,又要高度警惕和防范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要深度拓展交流交往交融领域,构建扩展交流交往交融的多层级空间,实现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的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交往交融,创造各族人民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推进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筑牢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生命根基

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是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生命根基。中华民族有几千年共同团结奋斗的历史,创造了丰富多彩的多样性文化,涵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之源和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中国各民族始终秉承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民族团结精神,创造了5000多年传承不衰、瓜瓞绵绵的中华民族文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文化建设,始终注重推进文化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不断发挥文化在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引领和凝聚作用。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精神文化需要也更加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高楼大厦在我国大地上遍地林立时,中华民族精神的大厦也应该巍然耸立。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精神之旗,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支柱,在增进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推动各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新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方式,才能巩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生命根基。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价值支柱

价值观是文化的灵魂,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文化的内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共同体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我国各民族丰富多彩的优秀传统文化,承载着各民族共通共有共融的价值理念,蕴含中华民族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源头和根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文化的本质规定,是中华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是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根本价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根植在中国人的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必须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各民族文化在形式上丰富多彩的特色性、在价值观上相通相同相融的共同性关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文化价值体系的根本内核,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于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之中,筑牢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价值支柱。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化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旗帜鲜明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坚持推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不断探索实践,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制度体系,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要认真总结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促进民族团结融合,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的显著优势”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包括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民族区域的基本政策等在内的制度体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立足点,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首先,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底线思维原则,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坚持以国家整体利益、中华民族共同利益为根本和底线的前提下,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造性解决好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其次,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民族因素,又包含区域因素,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统一。民族地区多处于西部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现代化进程比较慢,贫困发生率比较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新时代,必须着力推进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为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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